来源: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8-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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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南)食药监食罚决[2018]000038号 | 广州市南沙区榄核杨俊杰蔬菜档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菠菜 | 广州市南沙区榄核杨俊杰蔬菜档 | 刁维荣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六)项的规定。 | 自动履行; 2018/05/05 |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04/20 | |
2 | (南)食药监食罚决[2018]000053号 | 程远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 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诚惠百货店 | 程远 | 违反了 《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四条(九)、(十一)、(十三),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九十七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五条第八项、第九项。 | 依据 《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五十条第四款 。 | 自动履行; 2018/05/29 |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05/15 | |
3 | (南)食药监食罚决[2018]000046号 | 广州市南沙区榄核杜少焕水产品档销售兽药残留项目(恩诺沙星)超标的塘虱 | 广州市南沙区榄核杜少焕水产品档 | 杜少焕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自动履行; 2018/05/23 |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05/08 | |
4 | (南)食药监食罚决[2018]000037号 | 广州市南沙区榄核李智三文鱼档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沙甲 | 广州市南沙区榄核李智三文鱼档 | 李智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自动履行; 2018/05/01 |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04/16 | |
5 | (南)食药监食罚决[2018]000045号 | 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陈得水产品档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金鼓鱼 | 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陈得水产品档 | 陈德光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自动履行; 2018/05/23 |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05/08 | |
6 | (南)食药监食罚决[2018]000039号 | 广州市南沙区黄阁张志强菜档涉嫌销售不合格菜心 | 广州市南沙区黄阁张志强菜档 | 张志强 |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 自动履行; 2018/05/08 |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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